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軍愛民、民敬軍」一貫之政策,各
界勞軍活動與國軍戰訓本務,應相輔相成,以強化全民國防理念。基
於兼顧「維護軍民關係」及「減少部隊干擾」之考量,明確律定勞軍
方式,以計畫管制作為,有效推行勞軍活動,確維良好軍民關係,特
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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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軍方式:
(一)三節外、離島勞軍:外、離島地區勞軍活動,以三節為主,並
應於三節前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為原則。
(二)演訓任務勞軍:各級部隊執行年度演訓任務之勞軍活動,由本
部統一策訂計畫管制執行。
(三)臨機任務勞軍:各級部隊執行救災、防疫等臨機性任務之勞軍
活動,由本部專案辦理。
〔立法理由〕 增列離島地區納入三節勞軍活動範圍,以符現況;又為避免天候影響辦理
期程,爰將外、離島勞軍期限予以延長,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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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權責:
(一)本部專案核准。
(二)外、離島地區: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以下簡稱軍
友社)報請本部核准後辦理。
(三)本島地區:經各縣、市軍人服務站協調各司令(指揮)部核准
後辦理,並副知本部。(外、離島地區組成之勞軍團體,於該
地區策辦勞軍活動,比照辦理)
〔立法理由〕 增列離島地區之核准權責,以符實需,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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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要求:
(一)各級部隊接待勞軍團體,均需透過軍友社或各縣、市軍人服務
站(連絡組)協調辦理;各單位不得私自邀請民間團體、人士
至部隊勞軍,如經查獲追究各級違失責任。
(二)不論勞軍團體層次高低、勞軍金額(物品)多寡,各級部隊均
應熱烈歡迎,由營區主官(管)、主要幹部及役男代表(儘可
能安排勞軍團體同屬地區之役男)接待。
(三)受訪單位以不變更課程、不集合部隊為原則,得視需要規劃參
觀營區生活、休閒、教育訓練設施(操課情形),並應先期協
調保防部門掌握勞軍動線及妥慎安排合影地點,提供相關保密
安全維護意見,避免拍攝內容涉及應秘密事項,以維營區安全
。
(四)以簡易茶會方式接待,不得召開座談(說明)會,如需會餐應
於營區內與官兵共同用餐為原則。
(五)各級部隊餽贈禮品、禮物予勞軍團體成員,應恪遵國軍人員廉
政倫理須知規範,確維國軍風氣。
(六)各單位應與勞軍團體充分協調,先期瞭解勞軍團成員,妥慎規
劃接待行程,慎選接待人員,實施接待人員勤前教育,並應避
免勞軍活動過度報導。
(七)營區內不得從事商業或無關勞軍活動,恪遵國軍現役軍人及軍
事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時間,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
團體之活動規定及國軍保密工作教則;另機敏部隊受訪,應依
國軍機敏單位採訪、報導注意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掌握勞軍行程內相關行政事項,避免影響營區安全及應保密事
項,爰增訂第三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維營區安全。
二、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已明律國軍人員贈與及收受財物之範疇,爰
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應恪遵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規範,以資遵循
。
三、基於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避免重要機密場域或機敏處所因媒播,而
肇生機密資訊外洩疑義,爰增訂說明於第七款規定。
四、第二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四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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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敬軍勞軍款項及物品運用:
(一)敬軍勞軍款項:各單位接受各界捐贈敬軍勞軍款項,應於收款
當日,主動交由主計部門納帳列管,無編設主辦主(會)計人
員之單位,應通知上一級主計部門辦理,並確依國軍勞軍款處
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物品:單位獲贈之物品,除易腐食品外,其運用(含發放、配
置)情形應報請上一級單位核備,嚴禁挪為他(私)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明定各單位接受各界捐贈敬軍勞軍款項之後續處理程序,並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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