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各級部隊接待勞軍(慰問)團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四年五月十日修
正生效。茲為周延明律各級部隊收受勞軍款後處理程序,及相關接待行政
程序與注意事項,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統一用語,爰刪除「(慰問)」,將名稱修正為「國軍各級
部隊接待勞軍團體作業規定」。
二、增列離島納入三節勞軍活動範圍,並延長相關辦理期程,以符實需。
(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列離島地區之核准權責。(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營區保密相關作法、國軍人員贈與及收受財物之範疇及收受敬軍
勞軍款項後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