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
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
理其報到。
〔立法理由〕
一、為求用語之明確性,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召集令」,修正為「動
    員召集令」;「召集名冊」,修正為「動員召集名冊」。
二、第一項所定「分駐、派出所」,修正為「分駐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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