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
    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
    揮部實施召集。
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
    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勤務召集演習(練),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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