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勤務召集期間,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
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
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
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
一、待遇: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補充兵之隊員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
    待遇發給,幹部比照國軍義務役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醫療:使用單位應就近送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如送至國軍
    醫院醫療,則提供免費(減費)就醫優待。
四、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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