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實施編組前,鄉鎮市(區)公所先就管理名冊按各該村里(鄰)列管之
  後備軍人人數予以初步編組,並造具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格式如
  附件三),以一份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
  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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