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編組前,鄉鎮市(區)公所先就管理名冊按各該村里(鄰)列管之 後備軍人人數予以初步編組,並造具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格式如 附件三),以一份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 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