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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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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小組長於每月終(廿五日至卅日),須主動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 課)連絡一次,以明瞭小組之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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