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小組會議時,鄉鎮市(區)公所及輔導組派員指導,團管區及縣市政府
  派員督導。
  聯席會議時,團管區派遺施教組協助訓練。
  團體活動團管區及縣市政府派員督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