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
    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
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
勵較優者為先。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項第
    一款引用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為「第一款」。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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