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
與者,應依第四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
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
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存者,其各筆優存應分別按扣減比率減少。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
    第三項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與者,應就其須減少之優存利息部分,以
    減少優存金額方式辦理。另為達到實質扣減之懲罰效果,爰明定是類
    人員應先依第四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可辦
    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第二項明定有二筆以上優存之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減
    少發給優存利息之扣減方式,以達實際懲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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