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
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前項人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存帳戶應結清銷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經審定金額較原先儲存金額為低時,其調降之
差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二、第二項明定軍官、士官經審定優存金額為零時,優存帳戶應予銷戶。
由於優存帳戶係專屬於具優存資格人員始得開設,爰軍官、士官經審
定優存金額應減少至零元者,因已不具辦理優存資格,是應將原開設
之優存帳戶結清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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