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
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
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
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輔導會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存機構先行墊付予軍官、士官,並於年
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輔導會確認,輔導會應於次年六月
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立法理由〕
一、支給機關與受理優存機構對於優存利息之分擔,因原係依行政院七十
    九年四月十一日臺七十九人政肆字第一四五二五號函規定辦理,於第
    一項明定輔導會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優存利率之比率。另考量優
    存利息之分擔,涉及國家財政及預算編列等問題,原係由行政院核定
    ,並明定該利息分擔比例如經行政院重新核定時,應依其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優存利息之代墊與歸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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