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
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且辦理優存軍官、士官
    :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軍官、士官: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
    之原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
    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之利息。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政府因年金改革節省之優存
    利息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之計算方式。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係分別就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本條例施行前、後軍
    官士官節省經費之計算方式予以規範,俾作為執行之準據;第三款係
    基於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節省經費應挹注退撫基金之範圍,
    以節省經費為限,不含受理優存機構負擔部分,為期明確,爰明定計
    算時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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