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服現役及參加軍人保險之年資所核發退除給
與及退伍給付,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優存。
辦理優存之項目如下:
一、退除給與:包括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
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前項優存之項目,包括補發及緩發部分。
第一項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之服役年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依本辦法辦理優存之範圍,限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服現役及
    參加軍人保險之年資所核發退除給與及退伍給付。
二、第二項明定軍官、士官辦理優存之項目。
三、第三項明定辦理優存之項目,包括補發及緩發部分。
四、第四項明定退撫新制施行年資之結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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