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優存之儲存,應按審定機關審定可儲存優存之金額及利率辦理
。但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較審定金額低者,按實際儲存之金額計息。
〔立法理由〕
一、明定軍官、士官應按審定之優存金額與優存利率,及相關除外規定辦
    理優存。
二、考量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將以十年過渡
    期間逐年調降,支領退伍金或符合支領贍養金人員,高於少尉一級本
    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率,將以六年六個月之過渡期調降,
    是軍官、士官各年度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將由審定機關一次審定
    ;然以審定機關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係軍官、士官辦理優存金額之
    上限,而軍官、士官實際辦理優存時,可視其個人意願或其他因素考
    量,在不高於上限金額之範圍內辦理,並按實際儲存金額計息,爰於
    本項但書規範軍官、士官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較審定金額低者,按實
    際儲存之金額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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