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辦理優存,應持審定機關核發之退除給與審定函,至受理優存
機構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以下簡稱優存帳戶)。
前項人員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存者,應於辦理退伍除役前,親自持開戶
聲明書及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存機構開設優存帳戶,並於退伍除役
生效日起二年內,親自持審定機關核發之退除給與審定函併同國民身分證
、原留印鑑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存機構,辦理優存。
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存,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
優存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存。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參照原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
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原優存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軍
官士官辦理優存手續時,應檢同之相關文件,以利受理優存機構辦理
作業。
二、第三項係考量原優存辦法規定辦理優存應以一人一戶(即一筆)為限
,然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支領退伍金或符合支領贍養金
人員每月優存利息,超出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時,係以
該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超出該數額
部分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從年息百
分之十二起分年調降,最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息。因此,是類人員優
存金額,可能將適用二種不同優存利率計息,然在實務作業上,受理
優存機構無法將一筆優存金額按不同額度適用不同利率分開計息,爰
是類人員適用二種不同利率之存款須以二筆方式辦理,從而乃明定軍
官、士官辦理優存時,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三、第四項明定辦理優存最低存款金額。現行優存之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
幣(以下同)一千元,千元以上,以百元為單位整數儲存,未達百元
不計優存利息;惟審酌本條例施行後,部分軍官、士官優存金額將大
幅下降,爰將最低存款金額調降為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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