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優存之計息,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存帳戶之期間為限,由受理
優存機構按月結付利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存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以前存入優存帳戶,並自退伍除役生效日
    起二年內辦妥優存手續者,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逾退伍除役生
    效日二年始辦理優存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計息。
二、優存金額逾退伍除役生效日始存入優存帳戶,並自款項入帳日起二年
    內辦妥優存手續者,自款項入帳日起計息;逾款項入帳日二年始辦理
    優存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計息。
經審定機關審定得辦理優存者,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所開立之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支票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
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差額,低於新臺幣十元者,於分年調降差
額適用期間之第一年第一期起,全額自優存利息扣除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係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優存之起息規定。
二、鑒於部分軍官、士官因個人因素,不便以直撥入帳方式領取退除給與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開立退除給與支票之方式給付;另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則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支票,再由
    軍官、士官持各該支票,併同核定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文
    、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向臺灣銀行辦理存儲,俾明確適用。
三、第三項明定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調降差額,如不足十元將無法
    整除並區分十年緩降,如每年採四捨五入恐將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
    故明定緩降金額不足十元時,於十年緩降期間退伍時,自退伍除役當
    年自優惠存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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