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辦理優存契約之期限定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
審定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軍官、士官之優存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存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
金額及利率辦理續存。但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剝奪或喪失優存權利。
二、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存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存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存。
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期滿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理優存
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
手續。但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始得辦理續存
手續。
前項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軍官、士官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軍官、士官在海外地區者(含香港、澳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
    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
        3.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
          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書面通訊辦理:
        1.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
        2.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受理優存
          機構辦理優存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軍官、士官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
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
併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優存契約以二年為限。另考量軍官、士官於退休俸重新計
    算之差額逐年調降過渡期間,優存利率或可辦理優存金額可能每年有
    所變動,爰以但書規定遇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審定機關審定之
    期限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優存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存機構逕行辦理續存及相關除
    外規定;另審酌軍官、士官之優存契約到期時,如有剝奪或喪失、停
    止或暫停、溢領或誤領、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存之情形,除剝奪
    或喪失優存權利者外,應俟恢復其權利時,始得辦理;另為保障國庫
    利益及兼顧社會公義,在軍官、士官未返還溢領或誤領之優存利息前
    ,應不准其辦理優存續存。對於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到期時出境且
    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者,受理優存機構無法查核軍官、士官
    有無應停止辦理優存之情形,不予主動辦理續存。至於優存辦理質借
    者,於到期時是否辦理質借之續借,尚須視其個人意願辦理;而以存
    單辦理優存者,臺灣銀行實務作業上並無法逕行辦理續存,從而將上
    述情形增訂於第二項但書予以排除。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四條及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
    養老給付優存辦法(以下簡稱公務人員優存辦法)規定,明定軍官士
    官無法依第二項規定由受理優存機構逕行辦理續存手續者,其辦理優
    存續存手續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惟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
    地區者外,得委託親友代為辦理;居住海外地區者,亦得以書面通訊
    方式辦理續存。
四、第五項明定軍官、士官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於國外製作者之相關規
    定。依外交部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外授領三字第一0六五一二六0
    一八號函所載,駐外館處倘係驗證由申請人本人以中文姓名簽章屬實
    之私文書,會要求申請人檢具載有中文姓名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我國
    護照、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以供核對。據此,為期透過
    退休人員以中文姓名簽章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作為其仍具有我國國籍
    之參考,爰於本項明定之,以為執行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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