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之優存契約期滿後未續存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
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存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
    率計息。
三、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存
    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存契
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基於優存契約以二年為一期,及軍官、士官辦理優存續存所需
    期間之合理性考量,以二年做為得否追溯計給優存利息之基準。又對
    優存契約期滿而未辦理續存即亡故者,以辦理優存主體已亡故而無法
    補辦續存手續,爰明定補辦續存優存利息計息方式。
二、第二項對於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存續期間亡故者,基於權利主體已
    亡故,其權利亦應消滅之法理及合理性考量,爰明定其亡故後,優存
    亦應自亡故之次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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