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 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 軍人辦理。
將所定「病傷殘」,修正為「病傷致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 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