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
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
軍人辦理。
〔立法理由〕
將所定「病傷殘」,修正為「病傷致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
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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