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停役人員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列冊送原核定
停役之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辦理退伍。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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