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停役者(以下簡稱停役人員),停役原 因消滅時,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與其他法規之適用順序仍需個案判斷,並不因後段「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之規定而取得相對其他法規之特別地位, 爰依法制體例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