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停役者(以下簡稱停役人員),停役原
因消滅時,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辦法與其他法規之適用順序仍需個案判斷,並不因後段「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之規定而取得相對其他法規之特別地位,
爰依法制體例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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