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 。 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依法制用語使用「逾」字係超過本數,「以上」係俱連本數,現行條文第 二款所定「逾一年以上」用語顯有矛盾,爰參酌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用語,將「以上」二字刪除,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