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
    。
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立法理由〕
依法制用語使用「逾」字係超過本數,「以上」係俱連本數,現行條文第
二款所定「逾一年以上」用語顯有矛盾,爰參酌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用語,將「以上」二字刪除,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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