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屬體位未定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
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
指定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複
審後,判定其體位。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
實施。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所定「病傷殘」,修正為「病傷致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條
    文第五條說明二。
二、配合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規定及體
    位區分標準等相關規定,將第一項所定「難以判定體位」修正為「體
    位未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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