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種類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種類之訂定依據。
二、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配備之武器及器械種類如下: (一)武器種類:手槍、步槍、霰彈槍、信號槍、刺刀。 (二)器械種類:各式警棍、瓦斯槍(彈)、各式干擾槍、電擊器械 、各式防護型噴霧器、各式捕捉器、鎮暴槍、盾牌、束帶。
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三條第五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定明軍事機 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配備之武器及器械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