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153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
日制定公布。本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武器及器
械之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
全勤務時,得配備武器、器械或裝備。茲為明確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
全勤務所配備之武器及器械種類,爰訂定「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
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

法規異動

訂定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