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二章  事務管理
  本處財產之增減登記列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各項辦理:
  一、本處財產管理,係指有關財產之登記、增置、養護、減損及報廢財
      產之處理等事項。
  二、財產之範圍包括土地、建築物、交通工具、器具、儀器、圖書、各
      項設備及其他各項財產。
  三、前條所稱之財產、耐用年限,應在二年以上,其耐用年限不足二年
      ,及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等統稱為物品。
  四、本處之財產管理總務室與使用單位分別辦理。
    (一)總務室:負責辦理財產之增減、保管、養護、修繕、移動、登
          記、報繳稅捐及處理財產糾紛等工作。
    (二)使用單位:負責辦理所使用財產之保管。
  五、財產之登記,依財產之類別,予以分類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種類編號:依會計部門之各財產科目編號。
    (二)分類編號:依各類財產科目之子目編號。
    (三)型式編號:依各類財產目子目之型式編號。
    (四)數量編號:依購置數量次序先後,按型式順序編號,為型式編
          號之子目。
  六、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各項帳表、單證、及卡片。
    (一)帳表部份
           (1)財產分類編號登記簿。
           (2)財產分類明細表。
           (3)財產增減表。
           (4)財產目錄。
    (二)單證部份
           (1)財產增加單:本單為財產登記之原始憑證,依財產購建之
              發生,由總務室按驗收日期填造。
           (2)財產移動單:本單為各類財產由總務室撥給使用單位,或
              在各使用單位相互移轉時使用,由移出單位填造
           (3)財產報廢申請單:本單為財產減損之登記憑證,由總務室
              根據使用單位或使用人通知填造。
    (三)卡片部份
           (1)土地財產登記卡。
           (2)房屋財產登記卡。
           (3)車輛財產登記卡。
           (4)器具財產登記卡。
           (5)圖書財產登記卡。
           (6)其他各項財產登記卡。
      各式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由登記單位保管。
  七、財產之購置、營造由總務室依規定辦理,經驗收後,填造財產增加
      單,為財產登記。
  八、財產養護,總務室對於各類財產,應經常作保養狀況之檢查,並每
      年會同會計室實施盤點一次,如發現損壞,應報請修理。
  九、財產減損之方式如下:變賣、報廢、損失、撥出。
  十、財產之減損:由總務室根據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之通知,填具財產報
      廢申請單,呈奉核定後為財產減損之登記。
  十一、財產損壞致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復而不經濟者,經
        呈奉核定應予報廢。
  十二、財產之報廢,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之財物,每件原
            價金額在新臺幣一00、000元以下者,由總務室主任會
            同會計室主任審查簽報處長核定。每件原價金額在新臺幣一
            00、000-三00、000元者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因實際情況須報損或報廢更新者,報由
            財政部核定,並報請審計機關備查。
  十三、各類財產如因災害盜竊,或其他意外事故,不可抗力,而致損失
        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之證件按權責呈報核定後,為財產之減
        損登記。
  十四、本處各單位或使用人對各類財產,應妥善保管使用,其因故意或
        過失之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致財產受損者,各有關人員應負賠償
        責任。
  十五、本處員工離職或調職時應將分配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或移交,
        如有缺少或手續不清,則不發給離職證明。

  凡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及一般用具等消耗物品之購買,依使用科室
  實際需要用量,先填入申請單先會總務室與會計室呈奉批准後依法購買
  ,再以領物單配發之。

  本處工友之僱用、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左列各項辦理。
  一、本處工友管理由總務室負責。
  二、工友僱用:分公開招考與登記選用兩種。
  三、僱用標準:
    (一)國民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三)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但如體格健壯能力優良適
          合本處工作者得酌予放寬。
    (四)有戶籍及身份證者。
    (五)經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六)軍中退伍士官兵符合標準者。
  四、新僱工友應填繳之表件如左:
    (一)二寸半身照片三張。
    (二)服務志願表一份。
    (三)履歷及家庭狀況調查三份。
    (四)體格檢查表一份。
    (五)保證書一份。
    (六)戶籍謄本一份。
  五、凡被保之工友,如有虧佔公物、違法舞弊、畏罪潛逃、手續不清、
      擅離職守、與竊盜物品者,保證人應負責追繳與賠償責任。
  六、工友待遇照一般公務機關待遇支給之。
  七、本處工友之僱用、解僱與考核由總務室簽會人事部門辦理之。
  八、工友工作由總務按照技工(技工與工友分派各科室服勤者由科室主
      管指派工作)駕駛及一般工友工作之性質,明確規定之。
  九、工友每日工作時間以配合本處辦公時間及其經常應辦工作為準,各
      科室如因業務需要加班,工友得隨之加班,並按規定報領加班費和
      誤餐費。
  十、工友每日應按時上班,並按時簽到,因公因病缺席必先請假。如因
      工作性質特殊經核准者得免予簽到。
  十一、工友平時考核。
      (一)工友平時考核依所訂考核表所列項目及評分標準。
      (二)平時考核每半年舉行一次,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
            再由總務室會同人事室依據平日勤惰記載詳予評定,以為年
            終考核之依據。
  十二、工友年終考核
      (一)工友年終考核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送由總務室會同
            人事室依據(一)平時考核表(二)獎懲登記簿(三)考勤
            記載等項評定之。
      (二)年終考核分為四等級,其標準如左:
            1.八十分以上為甲等。
            2.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3.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者為丙等。
            4.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三)甲等進工資一級,已達最高工資者,則發給一個月工資之一
            次獎金,乙等進工資一級,已支最高工資者,則發給半個月
            工資之一次獎金,丙等支原工資,丁等降級或除名。
  十三、請假與休假
      (一)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二星期。
      (二)病假:每年合計以四星期為限,逾期以事假抵銷但患病經核
            准得延長,其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不能復工者予以解
            僱。
      (三)婚假:本人婚假十天。
      (四)喪假:因父母翁姑、岳父母或配偶喪亡,准喪假十四天,祖
            父母喪亡准喪假七天。
      (五)分娩假:分娩假六星期流產假三星期。
      (六)公傷假:憑醫院證明核定之。
      (七)公假:依法令應徵或參加訓練或考試時,得檢具證明文件核
            給公假。
      (八)病假三天以上者須呈繳公立醫院證明。
      (九)連續請假者,星期日及例假日應予合併計算。
      (十)工友在本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第四年起年每年給予休假一星期
            。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二星期,十年以上每滿一
            年再加給一日,但最多不得超過四星期。
      (十一)工友延長病假者酌給予薪餉之半數。
  十四、獎勵:本處工友有左列情形者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一)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本處工作效率增進者。
      (二)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受損失者。
      (三)檢舉奸宄份子屬實者。
      (四)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五)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十五、懲罰:
      (一)如有左列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1.工作怠惰者。
            2.工作時藉故在外逗留者。
            3.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4.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5.與同事吵鬧者。
            6.損壞公物者。
            7.遇意外事件推諉責任者。
            8.記過一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分三分申誡一次扣分一分。
      (二)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開除之處分。
            1.在處酗酒賭博者。
            2.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3.悔辱或威脅長官者。
            4.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5.塗改公文或遺失公文者。
            6.洩漏本處機密情節重大者。
            7.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8.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右列各款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究辦。
      (三)考勤之懲罰如左:
            1.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
            2.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者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七日及全
              年累計達十四日者開除。
            3.遲到或早退每八次作為曠職一日論。
            4.凡在一年內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撤銷或功過相抵銷者,不
              得發給獎金。
  十六、有關工友之考試、休假、撫卹、退休比照有關人事法令辦理之

  有關交通車輛:以集中管理為原則,憑申請單派遣,其油料依照上級標
  準規定覈實核發。

  有關環境清潔及賓客接待等事項均指派專人辦理之。

  本細則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