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職責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
      之督導、考核。
  二、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預算分配及經費動支之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六、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署長襄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四、參加或代表署長出席或主持各種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署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協調。
  四、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重要會議之參加。
  六、綜理秘書室業務。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人事主任、會計主任並分別受上
  級人事、會計、統計調查機構之監督)綜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掌握。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
      核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協助組長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組長不在時,代理組長職務。
  三、本組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四、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各該組長、副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督導。
  二、本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初評。
  三、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督導、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
  務,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