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者,已繳納 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
一、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 許可者,除當年度已繳納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外,其過去所繳亦不 予退還,爰刪除現行條文「當年度」之文字,以臻明確。 二、另土石採取人如自行廢業,因無違反土石採取法相關規定,自應依未 採取土石數量之比例退還環境維護費,爰刪除該文字。其中申請退還 之要件及程序等,依修正條文第四條之規定,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