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者,已繳納
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
〔立法理由〕
一、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
    許可者,除當年度已繳納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外,其過去所繳亦不
    予退還,爰刪除現行條文「當年度」之文字,以臻明確。
二、另土石採取人如自行廢業,因無違反土石採取法相關規定,自應依未
    採取土石數量之比例退還環境維護費,爰刪除該文字。其中申請退還
    之要件及程序等,依修正條文第四條之規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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