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 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