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
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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