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依其土地 取得方式區分如下: 一、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指申請人自行取得私有土地、設施所有 權或使用權,非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指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土 地、設施。
為本辦法用語之一致性,修正第一款文字,其餘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