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由主辦機關視個
案性質就下列事項擇定後,併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民間參與效益。
三、市場。
四、技術。
五、財務。
六、法律。
七、土地及設施取得。
八、環境影響。
九、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十、其他。
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
項目及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應載明土地、設施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
續期間。
〔立法理由〕
一、申請人依政策公告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當由主辦機關
    依個案性質擇定後,於政策公告中載明,以利申請人依循,爰增訂第
    一項。
二、第二項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個案有興辦附
    屬事業者,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載明相關事項,以資周延。
三、第三項自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避免列舉土地權屬態樣
    造成缺漏,爰刪除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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