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核前條第一項投資計畫書,甄審會及工作小組之組
成及運作、委員名單公開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
法之規定。
主辦機關應將核定後之投資計畫書,納入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提出之投資契
約草案,續行辦理議約事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四十四條有關應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核申請案
    件包含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政府規劃案件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規定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為使
    促參案審核結果均有適法組成之組織參與,第一項明定民間私有土地
    案件應成立甄審會辦理投資計畫書審核及其準用規定。
三、第二項就申請人提送之投資契約草案,明定主辦機關就其提送資料之
    後續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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