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重要行事曆定時回報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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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政部97年 6月27日通報所屬各機關每日下午 3時前回報未來
    7 日重要行事曆。

二、作業單位:各科室及分局、稽徵所。

三、作業時間:每工作日中午12時前。

四、作業說明
  (一)由各單位指定一聯絡窗口負責彙整回報單位資料。
  (二)依附表 1格式填具資料(可參考附表 2填寫範例)並以電子郵件
        方式回報稅政發展科,另輔以電話告知。
  (三)逾時未回報單位,視同無應通報事項。
  (四)稅政發展科應於每日下午 2時前將各單位回報資料彙整陳核至主
        任秘書,經批核後再行回報財政部;若當日無應通報事項,則由
        稅政發展科逕行回復,免再行簽報。

五、應通報事項
  (一)重要會議
        1.各單位接獲來自行政院、立法院、財政部或其他部會召開之開
          會通知,應回報開會日期、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及主要與會
          人員代表等相關訊息。
        2.行政院院會、物價小組會議及經建會委員會等每週召開之會議
          ,有本局提會報告或討論之事項。
  (二)重要政策或措施:各單位有實施重要政策、公佈統計數據等影響
        層面較廣或易引起外界關注事項。
  (三)重要活動
        1.參加或舉辦重要國際會議。
        2.重要記者會:由服務科宣導股統一回報。
        3.大型宣導活動:由服務科宣導股統一回報。
        4.機關自強活動:總局由人事室回報;分局、稽徵所部分請人事
          單位承辦員通報所屬單位聯絡窗口人員彙整統一回報(不包括
          科室或課股自行辦理之活動)。
  (四)陳情、抗爭或其他重要事件
        1.陳情、抗爭事件:由政風室統一回報。
        2.媒體報導(含剪報):由服務科服務股及宣導股就有關本局之
          新聞剪報或媒體報導分別回報。
        3.其他事件:各單位依狀況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