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電子資源查詢
  為便利閱覽人查詢電子資源,本館提供電腦、網路設備及各種電子資料
  庫查詢;閱覽人自備筆記型電腦,限在專區內使用。
  閱覽人自備筆記型電腦上網須知另訂之。

  閱覽人除公用目錄查詢者外,利用電腦查詢資料,須先憑本館借閱證向
  服務臺人員辦理登記後使用。

  光碟片供室內閱覽,每次限借三種十片。

  電腦每次限用半小時,必要時得延長半小時。

  閱覽人使用電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散播電腦病毒。
  三、暴力、攻擊、謾罵、謠言。
  四、下載非法軟體。
  五、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六、進入色情網站。
  七、從事商業行為。
  八、干擾其他閱覽人。
  九、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為防範上述不當行為,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得架設監視
  系統。

  閱覽人利用電腦列印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本館酌收列印費,其
  標準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