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閱覽人使用電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散播電腦病毒。
  三、暴力、攻擊、謾罵、謠言。
  四、下載非法軟體。
  五、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六、進入色情網站。
  七、從事商業行為。
  八、干擾其他閱覽人。
  九、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為防範上述不當行為,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得架設監視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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