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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閱覽人偷竊或蓄意毀棄損壞本館館藏資料及設施、設備者,除通知其就 讀學校、服務單位或家長協助賠償並保留追訴權外,得視情節輕重,沒 入其借閱證,暫停其借閱資格,並按損壞情形要求二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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