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閱覽人偷竊或蓄意毀棄損壞本館館藏資料及設施、設備者,除通知其就
  讀學校、服務單位或家長協助賠償並保留追訴權外,得視情節輕重,沒
  入其借閱證,暫停其借閱資格,並按損壞情形要求二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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