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二項之補助,其經費由中央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相關作業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
助相關規定,並執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增訂之補助事項規定,爰增列該項
    規定之補助辦理方式,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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