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二項之補助,其經費由中央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相關作業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 助相關規定,並執行。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增訂之補助事項規定,爰增列該項 規定之補助辦理方式,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