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依前條規定駐校前,應檢具藝術相關課程實施計畫
,並檢具下列全部或部分資歷證明文件,供學校審查:
一、藝術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且從事藝術創作。
二、從事專業藝術工作相關證明。
三、專業藝術團體登記立案證明。
四、曾參與或辦理公開藝術相關展演之證明。
五、於藝術相關領域,受頒相關獎項,或經檢定、指定公告或列冊之證明
    。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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