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教學需求,就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工作內容,採取下
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駐校協助教學。
二、透過教學研討會議,就課程、教材、教法等提供意見。
三、進行專題演講、工作坊、創作展示或表演等,分享藝術創發歷程。
四、辦理師資專業成長研習或訓練。
五、協助營造校園藝術環境。
六、其他形式之駐校協助藝術教學或活動。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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