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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審議小組設置要
    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議教育部主管之高級
    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進修申請,爰設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申請進修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申請者進修系(所)之審查。
  (二)關於申請者資格及相關檢附資料之審查。
  (三)關於申請者所屬學校進修員額之審查。
  (四)關於申請者申請進修補助之審查。
  (五)其他相關事項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副組長兼任之。
  (二)當然委員二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專門委員及校園安
        全防護科科長擔任之。
  (三)一般委員: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商借上校教官一人,及
        縣(市)軍訓督導、主任教官、生輔組長、一般教官、護理教師
        等人員中選任七人,共計八人擔任之。
    前項小組委員全體人數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一、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並無「上校督導」之職稱,且因避免推薦
    員額過少,爰修正為「上校教官」,以為妥適。
二、增列「(三)一般委員」之「共計人數」,以為清楚明確。

四、本小組一般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經選任遴派續任,以三任為限。
    遇有委員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小組之審議決議,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為審議案件之申請者。
  (二)委員為申請者之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
  (三)委員有前二款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有偏頗之虞者。

七、本小組委員有出席開會審議之義務;委員並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出席。
    經召集人同意後,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審議申請者之申請進修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經召集人或
    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審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
    擔任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職
業安全衛生法,爰予修正法規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