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副組長兼任之。
(二)當然委員二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專門委員及校園安
全防護科科長擔任之。
(三)一般委員: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商借上校教官一人,及
縣(市)軍訓督導、主任教官、生輔組長、一般教官、護理教師
等人員中選任七人,共計八人擔任之。
前項小組委員全體人數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一、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並無「上校督導」之職稱,且因避免推薦
員額過少,爰修正為「上校教官」,以為妥適。
二、增列「(三)一般委員」之「共計人數」,以為清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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