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包括之內容項目如下:
一、藝術類: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
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二、應用科技類: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
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三、體育運動類:參賽歷程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
、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四、專業實務類: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
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立法理由〕 為使各校在代替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論文之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內容項目有相關依循之準則,爰參酌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關於藝術類、應用科技類
及體育運動類之規範,明定其內容項目應包括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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