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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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及第
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學位分副
    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
    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第二項)前項各級
    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
    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
    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三項)前項各類
    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
二、本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
    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
    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第二項)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
    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
    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
    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第三項)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
    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
    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四項)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
    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三、本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
    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一、修滿應修學分。二、通過博士學
    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第二項)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
    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
    學位。(第三項)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
    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
    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四
    項)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依上開本法相關規定,明定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專科學校及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
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擬議,
依學校規定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立法理由〕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學位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
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目
前實務上各校對於訂定學位相關事項,於報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前,各院
、所、系、科、學位學程、組均會經過相關程序(例如事務會議),且各
校內部程序不同難以統一規範,為使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對於
所頒予學位相關事項及其核心內容,係經充分討論溝通並形成共識,爰明
定其應先依校內規定程序,完備校內相關程序後,再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
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
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
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
業實務導向為之。
〔立法理由〕
一、學位名稱訂定時,應依據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發展方
    向、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學術領域(文、理、法律、社會、商、
    管理、農、工、醫、教育、藝術等)而定,並非以其隸屬之學院。如
    學校社會科學學院包括經濟系、社會系、財政系、民族系等,其學士
    學位分別授予商學學士、社會學學士、商學學士、民族學學士,不因
    各系均屬社會科學學院,而需全授予社會學學士學位,為使學校訂定
    學位名稱時有所依循,教育部將不定期蒐整各校訂定學位之名稱並編
    制參考手冊,以供學校訂定學位名稱之參據,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
    文名稱之訂定,除參考教育部訂定手冊外,應依各校之特色、課程內
    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妥適訂定學位名稱,
    爰明定學校各類學位名稱之規範。
二、目前國際上對於學位導向與實務導向之學位授予,習慣上學術導向之
    系所,授予「○○學學士、○○學碩士、○○學博士」;專業實務導
    向之系所,授予「○○學士、○○碩士、○○博士」。

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
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
通過各類考核項目。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
    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
    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本法第五條規定:「(
    第一項)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
    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
    予學士學位。(第二項)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
    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
    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但涉
    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
    括在內。」,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
    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
    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
    )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修滿應修學分。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第二項)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
    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博士學位。」二、為兼顧學術自由及學位授予品質,爰明定學
    校訂定各類學位授予要件時,應考量副學士、學士、碩士及博士不同
    學位層級,其應修業年限、學分數、實習規定以及校內所定之畢業條
    件,且本法修法後,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
    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授予學士學位,故授予
    其學位時,應考量該學位學術領域須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考核
    項目。例如:某校藥學系要求畢業學生,至少應具備基本藥學核心能
    力及專業素養,則該校對該系學生畢業條件考核項目亦需環扣著前述
    核心能力及專業素養,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始能賦予學位。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
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
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
〔立法理由〕
一、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六條,學校對校務資訊
    ,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七條規定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學校應主動公開校務
    資訊,並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
    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
    、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
    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學位授予
    相關事項(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
    、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
    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
    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
    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爰於第一項明定
    相關資訊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二、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博士班或碩士班屬專業實
    務類科範圍,雖由學校自行認定,惟為維持學位授予品質,學校得決
    定該類科得否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代替
    碩士、博士論文並授予學位。另考量其涉及學生就學時之重要資訊並
    為學位授予要件之一,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應為公告之事項。

學位證書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
,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
期。
〔立法理由〕
一、考量學位證書內容若無統一規定,將影響學生權益,爰將證書應載記
    內容予以規範。
二、目前各校學位證書皆未登載發證日期,僅於已獲學位惟遺失學位證書
    者申請補發時,在所補發之證明書上載明補發日期,爰參酌實務運作
    現況,規定申請補發證明書者,證書須加註補發證日期。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
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
    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
    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二、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
    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建築及營建、農業、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
    ,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
    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
    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體育運動類:於休閒運動、競技、體育運動領域,本人或其經指定指
    導之運動員參加重大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其成就證明連同書
    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其賽會範圍由主管機關公
    告。
四、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
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
、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立法理由說明五:「有關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
    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之方式,說明如下:(一)參照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藝術類得以作品、成就證
    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二)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用科技類得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三)參照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體育運動類得以成就證
    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爰為使各校在代替藝術類、應用科技類
    或體育運動類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有一致規範,爰參酌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關於藝術類、應用科技類
    及體育運動類規範,藝術類另參酌教育部委託「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藝
    術作品送審條件」研究計畫之結案報告;應用科技類另參酌教育部統
    處對大專校院學科分類歸納表,於第一項明定其認定範圍,另說明如
    下:
  (一)藝術類之其他藝術領域及應用科技類之其他科技領域,由授予學
        位學校自行認定。
  (二)為促進學用合一,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高階人才,目前部分大專
        校院設有以應用科技導向為主之專班或學程,例如產業碩士專班
        ,均屬應用科技類之認定範疇。
  (三)專業實務報告,係指碩士生之研究主題涉及實務應用者,強調研
        究內容的實務性,可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
        。以國內現況觀之,除專業學院(如:商管、法律、建築相關系
        所等)外,一般領域之專業實務研究取向類別(如教育、文化、
        應用科技等,但宗教不適用)可由各校訂定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
        後實施。在國際案例部分,加拿大大學商學院碩士生係以實習或
        書面報告取代學術性論文,美國麻州、緬因州、新罕布夏州、羅
        德島州、佛蒙特州,實務取向類研究所碩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
        個別專題報告(Directed studies)代替。
二、考量各校系所發展特色及畢業條件之要求不一,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
    作品、成就證明、成就證明認定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
    且應與該各級論文水準相當,博士層級基準應高於碩士層級;另體育
    及藝術類科,得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及附表四
    有關體育、藝術類科之講師(碩士等級)及助理教授(博士等級)之
    基準及送繳資料定之,經校內一定程序通過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
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
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
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立法理由〕
一、為使各校在代替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論文之認定範
    圍有一致規範,爰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附表
    三及附表四,關於藝術類、應用科技類及體育運動類,爰於第一項訂
    定認定範圍。
二、為促進學用合一,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高階人才,目前部分大專校院
    設有以應用科技導向為主之專班或學程,例如: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
    研發人才計畫博士學位學程等,均屬應用科技類之認定範疇。
三、考量各校系所發展特色及畢業條件之要求不一,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
    作品、成就證明、成就證明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
    且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校內一定程序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
    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條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
替碩士、博士論文之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
介。
〔立法理由〕
考量藝術類作品(例如:雕塑)可能為立體或不規則狀;成就證明(例如
:獎盃、獎牌)可能為立體以致於有攜帶或存放不易之困擾,爰將資料形
式統一規範為平面保存之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俾利後
續流通保存。

第七條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包括之內容項目如下:
一、藝術類: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
    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二、應用科技類: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
    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三、體育運動類:參賽歷程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
    、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四、專業實務類: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
    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立法理由〕
為使各校在代替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論文之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內容項目有相關依循之準則,爰參酌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關於藝術類、應用科技類
及體育運動類之規範,明定其內容項目應包括之事項。

第八條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之內容項目,比照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校在代替藝術類、應用科技類育運動類博士論文之書面報告、技術
報告內容項目有相關依循之準則,爰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關於藝術類、應用科技類及體育運動類之規範
,明定其內容項目應涵蓋之事項。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準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