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
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
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
業實務導向為之。
〔立法理由〕
一、學位名稱訂定時,應依據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發展方
    向、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學術領域(文、理、法律、社會、商、
    管理、農、工、醫、教育、藝術等)而定,並非以其隸屬之學院。如
    學校社會科學學院包括經濟系、社會系、財政系、民族系等,其學士
    學位分別授予商學學士、社會學學士、商學學士、民族學學士,不因
    各系均屬社會科學學院,而需全授予社會學學士學位,為使學校訂定
    學位名稱時有所依循,教育部將不定期蒐整各校訂定學位之名稱並編
    制參考手冊,以供學校訂定學位名稱之參據,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
    文名稱之訂定,除參考教育部訂定手冊外,應依各校之特色、課程內
    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妥適訂定學位名稱,
    爰明定學校各類學位名稱之規範。
二、目前國際上對於學位導向與實務導向之學位授予,習慣上學術導向之
    系所,授予「○○學學士、○○學碩士、○○學博士」;專業實務導
    向之系所,授予「○○學士、○○碩士、○○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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