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位證書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
,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
期。
〔立法理由〕
一、考量學位證書內容若無統一規定,將影響學生權益,爰將證書應載記
    內容予以規範。
二、目前各校學位證書皆未登載發證日期,僅於已獲學位惟遺失學位證書
    者申請補發時,在所補發之證明書上載明補發日期,爰參酌實務運作
    現況,規定申請補發證明書者,證書須加註補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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