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
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
    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
    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二、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
    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建築及營建、農業、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
    ,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
    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
    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體育運動類:於休閒運動、競技、體育運動領域,本人或其經指定指
    導之運動員參加重大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其成就證明連同書
    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其賽會範圍由主管機關公
    告。
四、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
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
、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立法理由說明五:「有關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
    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之方式,說明如下:(一)參照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藝術類得以作品、成就證
    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二)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用科技類得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三)參照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體育運動類得以成就證
    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爰為使各校在代替藝術類、應用科技類
    或體育運動類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有一致規範,爰參酌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關於藝術類、應用科技類
    及體育運動類規範,藝術類另參酌教育部委託「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藝
    術作品送審條件」研究計畫之結案報告;應用科技類另參酌教育部統
    處對大專校院學科分類歸納表,於第一項明定其認定範圍,另說明如
    下:
  (一)藝術類之其他藝術領域及應用科技類之其他科技領域,由授予學
        位學校自行認定。
  (二)為促進學用合一,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高階人才,目前部分大專
        校院設有以應用科技導向為主之專班或學程,例如產業碩士專班
        ,均屬應用科技類之認定範疇。
  (三)專業實務報告,係指碩士生之研究主題涉及實務應用者,強調研
        究內容的實務性,可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
        。以國內現況觀之,除專業學院(如:商管、法律、建築相關系
        所等)外,一般領域之專業實務研究取向類別(如教育、文化、
        應用科技等,但宗教不適用)可由各校訂定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
        後實施。在國際案例部分,加拿大大學商學院碩士生係以實習或
        書面報告取代學術性論文,美國麻州、緬因州、新罕布夏州、羅
        德島州、佛蒙特州,實務取向類研究所碩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
        個別專題報告(Directed studies)代替。
二、考量各校系所發展特色及畢業條件之要求不一,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
    作品、成就證明、成就證明認定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
    且應與該各級論文水準相當,博士層級基準應高於碩士層級;另體育
    及藝術類科,得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及附表四
    有關體育、藝術類科之講師(碩士等級)及助理教授(博士等級)之
    基準及送繳資料定之,經校內一定程序通過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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