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
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授權條文之條次由第五條變更為第六
條,爰修正本辦法授權條文之條次。另以本辦法其他條文未再援引本法,
爰刪除簡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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