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
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另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
    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爰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專業課程
    之規劃,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應報本部備查,其
    科目或學分數之變更,亦同。
三、第三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四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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