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置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
師五人以上;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每增設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增置專任教師一人;
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師培中心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之教師,應具備中小學或幼兒園教學或相關教
學研究之經驗。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款移列修正。
二、查修正條文第一項已明定大學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初,須有五名以上
    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惟大學於申請設立師培中心時,若
    同時申辦二種以上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或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再申
    辦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考量不同師資類科之授課教師確有不同專
    長之需求,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查本法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時,
    與會立法委員咸認為師培中心之專任教師,應具備中小學或幼兒園教
    學經驗,以縮短師資培育課程理論與實務間之差距,爰作成本法修正
    條文第七條之附帶決議:請教育部六個月內完成研議師資培育之大學
    師資應定期至所培育師資教育階段學校任教一段時間。前開附帶決議
    經提案於本部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召開「精進師資培育之大學師
    培實務工作圈第三次跨組共識會議」討論,考量並非所有師培大學之
    教師皆需具備教學實務經驗,而應以任教教學實務課程(例如教材教
    法、教學實習、班級經營等科)之教師為主要對象,要求該類課程之
    教師應具備教學現場實務經驗,俾能於授課課程中結合理論及實務。
    另考量師培大學教授至中小學進行實際任教,涉及學校端排課及與原
    班級教師分工之安排,且除實際任教之外,在教學現場進行研究(例
    如以中小學生為對象,進行行動研究或實驗研究等),仍可達到反思
    師培課程結合理論與實務之目的,爰明定任教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之教
    師,應具備中小學或幼兒園教學或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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